7月20日,黄山市政府办印发《支持企业灾后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等问题。
一、支持范围
全市因洪灾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实体企业(重点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各类受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受灾企业)。受灾企业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注册地、纳税地、生产地在黄山市境内。
二、支持内容
(一)实行贷款贴息。受灾企业通过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恢复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在2020年7月1日到12月底期间发生的利息,由同级财政以3.85%为贴息基准,给予50%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基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财政按照区县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贴息额给予比例补助,对受重灾的歙县补助40%、其他区县补助30%、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40%。
(二)实施担保贴费。将受灾企业新增贷款纳入“4321”政银担体系,对市、区县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受灾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到12月底期间,年化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公司0.5%贴费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财政按照区县及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际贴费额给予比例补助,对受重灾的歙县补助40%、其他区县补助30%、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40%。
(三)加大信贷支持。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10亿元的专项信贷额度用于复工复产和灾后重建,建立受灾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执行利率原则上不超过3.85%,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利率上浮一般不超过20个基点;对存量贷款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鼓励给予利率下调支持;对2020年12月底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根据受灾企业经营状况,给予至2021年一季度末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协商一致的除外);金融监管部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灾后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对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四)强化贷款增信。全市各政府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金融、财政等监管部门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和补偿标准。加快推进市绿色发展纾困资金(一期)5000万元实施。市融资担保公司要在上年度在保余额的基础上,新增担保额度1亿元以上。
(五)加速保险理赔。全市各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险和农房保险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从宽理赔、快速理赔;对往年承保今年已种植但尚未及时投保的受灾水稻视同已参保,据实给予赔付;对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事项,按顶格标准赔付。对商业性车险和企财险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损和理赔,短期内无法定损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赔付。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区县受灾企业兑现工作由区县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最有效、最便捷的方式组织申报审核和兑现工作。市财政在区县实际兑现后按比例给予补助。资金实行先下达、后审计。
(二)市级受灾企业按照“谁核灾、谁组织申报”的原则,由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及初审工作,经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复审后拨付资金。
(三)如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遵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政策措施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吴永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