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创投研究院研究员申俊涵
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通常存在追求“既要、又要、还要、更要”的特点。具体来说,其既要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投早投小,又要满足地方招商引资需求、促进当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还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来经济效益,更要注重投资风险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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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创投研究院在调研访谈中发现,各家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不断进行创新探索和尝试,尽最大努力实现多元化目标。
比如,粤科母基金董事长陈志曾表示,单靠一家机构的力量确实很难这样的多元化目标。粤科母基金希望发挥“科技+金融+产业”的综合优势,通过“创投联合体”的新型业务模式,实现合作共赢。
东方国资董事长、总经理张彦红曾谈到,不会把实现多元化目标的压力转嫁给子基金团队,而是将资本招商的任务主要放在纯国资体系完成,再通过在不同资金性质和产业板块的布局来实现“既要、又要、还要”。
我们认为,多元化目标的实现,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研判能力、产业资源牵引能力、风险与收益平衡能力等带来诸多考验。管理机构需要在对地方产业深度理解的基础上,再去做投资决策。并且不断精进管理,完善自身风控机制、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
深度理解产业基础上的投资与风控
当“基金招商”在全国各地蔚然成风,“合肥模式”“苏州模式”时常为业内所称道。纵然各地先天基因禀赋有所不同、不可简单复制,但仍有共通之处可供借鉴。
总结来看,为了实现多元化的投资目标,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在投项目之前,首先应该对地方产业形成充分理解,形成明确的产业定位。其次是拓展目标项目资源,了解目标项目在哪里、有怎样的需求、是否有投资扩产计划等。然后才是上门招引,对目标项目详细尽调,最终实现项目的落地。
但投资总有风险,地方基金的管理机构可以跟市场化优秀基金管理团队合作的方式,借助他们对项目的专业化研判能力,尽量来减少投资风险。
同时,惠州国投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兼惠州产业母基金董事长李俊峰曾提到,结合过往二级市场投资经验,一级市场投资也可以走向量化阶段。比如对投资主体设置多因子指标,通过指标在量化的基础上叠加人工的判断,会让风险把控更加全面。
风险把控之外,还须不断完善容错机制。深圳市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在21世纪创投研究院主办的一场内部分享活动上,曾谈到容错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他指出,对国资管理机构来说,假如直投了100个项目,其中99个都成功了,但是有一个项目投资失败了,就需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这导致国资管理机构在做股权投资时,容易出现风险厌恶行为。但其实股权投资基金是分散投资的策略,用成功项目获得的收益覆盖失败项目带来的损失,单个项目的投资失败是可以包容的。
由此,对风险进行包容、建立对等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在有效控制GP可能发生的管理风险的同时,满足基金的收益需求,带来稳定的资金回报。创新性地使用差异投票权和差异分配权进行交易结构的设计,或许能够带来更好的投资效果。
容错与激励机制逐步完善
目前,政府投资基金的激励机制已经逐渐形成。一份在今年发布的《2022国有创投机构和政府投资基金激励与容错机制》调查结果显示,在109家参与调研的国有投资机构中,56%建立了激励机制,较2020年增长近12.5%。
但需要注意的是,激励机制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在受访机构中,对现有激励机制评价方面,仅有22家(20.18%)机构表示机构内部有相对市场化的激励机制,比较满意,其余受访机构均提出了改进意见。普遍反映的问题包括:缺乏激励机制、有激励机制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有可操作但限制性条款偏多且不容易达到等。
在容错机制方面,上述调查显示,61.47%的受访机构建立了容错机制,较2020年增长9个百分点。另外,容错机制操作性不强是目前国有创投主体面临的普遍问题。有49家(44.95%)机构表示,机构的容错机制原则性条款偏多,可操作性不强。认为容错机制具备可操作性的机构,仅有18家(16.52%)。
2021年7月21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推广借鉴深圳经济特区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提出要发挥政府投资杠杆作用,组建早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超额收益全部让渡,同时最高承担子基金在单一项目上40%的投资风险,助力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跨越“死亡谷”。
21世纪创投研究院在调研中发现,少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已经先行先试,形成有明确细则条款和可操作性的容错机制。这也让当地管理团队更加敢闯敢干,最终实现地方产业升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多赢效果。
比如2021年9月,《无锡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容亏机制上,整体容亏最高40%,亏损超过40%的部分,先由天使基金风险准备金弥补,不足部分以原天使管理人的收益奖励为限进行弥补。
《苏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也对容错机制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在天使基金运营管理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和投委会人员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所涵盖的情形包括,“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者所投个别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等。
同时,第二十五条指出,子基金清算时亏损在20%(含本数)以内,可以不申请启动程序而对相关人员不予追责;当子基金清算时亏损超过20%的,基金管委会启动程序;管理公司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情形的,也可以向基金管委会提出调查申请。